孙洪生、高建勇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4执保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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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执保447号案件名称
孙洪生、高建勇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孙洪生;高建勇;魏忠岳;杨国顺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4执保447号申请人:孙洪生,男,1974年7月1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高建勇,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魏忠岳,男,1967年8月9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杨国顺,男,1969年2月6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人孙洪生与被申请人高建勇、魏忠岳、杨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洪生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建勇、魏忠岳、杨国顺银行存款1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洪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建勇、魏忠岳、杨国顺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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