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斌、高文新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申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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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申176号案件名称
张学斌、高文新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学斌;高文新;刘焕才;韩述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申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学斌,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文新,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焕才,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述伟,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再审申请人张学斌、高文新因与被申请人刘焕才、韩述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辽08民终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学斌、高文新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8民终24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再审。再审理由: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及适有法律错误,理由有三:一、关于再审申请人是否合法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问题,海产渔业公司因之前欠申请人工资及工龄买断款,故该公司根据上级部门指示,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申请入用于抵顶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及工龄买断款。据此说明申请人合法取得了诉争房屋(见证明)。二、针对于《电费通知单》,虽客户为他人,但事实上为申请人等众多住户共同连接的电表,但交款人均为申请人签字的事实及单据己能证明,原审岂能视而不见!三、关于二被申请人之间签定的《资产转让协议中》一节,申请人认为,该协议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侵害申请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三点,申请人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二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仅能证明二再审申请人阶段性占住过诉争房屋,并不能证明其合法取得了诉争房屋,提交的《电费通知单》上的客户名也均为梁福军,而不是其本人。二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为诉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而被申请人刘焕才系通过拍卖途径合法取得本案诉争房屋,被申请人韩述伟于2017年9月2日与刘焕才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合法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原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学斌、高文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张学斌、高文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学斌、高文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石平审 判 员 张 悦审 判 员 傅 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马 欣书 记 员 赵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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