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5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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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558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明;柯善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县南大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刘文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卫欣,系该公司风险管理部员工。被执行人李正明,男,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柯善香,女,汉族,住山阳县。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正明、柯善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1024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告李正明、柯善香于2021年5月31日前共同偿还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6547.61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0年12月30日前欠息139386.90元;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56547.6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3‰上浮50%计算);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李正明、柯善香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李正明、柯善香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本息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5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昌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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