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82执异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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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执异132号案件名称
方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方某;吴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782执异13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方某,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现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吴某,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方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方某称,(2021)浙0782执7163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吴某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吴某一次性支付给异议人15万元,双方未签署书面的和解协议。达成一致后,基于对被执行人吴某的信任,异议人向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结案,并缴纳了执行费用,义乌市人民法院亦作出了结案通知书。然而被执行人吴某至今未支付上述承诺的15万元,亦未归还异议人代为缴纳的执行费用,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结案通知是错误的。现请求撤销(2021)浙0782执7163号结案通知,恢复该案的执行。 异议人方某提供结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2021年6月29日法院作出(2021)浙0782执7163号结案通知书,称异议人已收到执行款的事实;提供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各一份,证明被执行人吴某承诺的15万元至今尚未支付,(2021)浙0782执7163号的结案是错误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2020年6月2日,本院对原告方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2020)浙0782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吴某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21)浙0782执7163号立案执行。2021年6月28日,异议人方某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一份,载明(2021)浙0782执7163号案执行标的1500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结案。2021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21)浙0782执7163号结案通知书,告知各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方某已收到被执行人吴某支付的执行款15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 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就涉案15万元款项是否支付问题,向被执行人吴某做了电话调查并录音存证,吴某表示15万元其未支付过。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某自述其并未支付异议人方某15万元,故本案尚未执行完毕,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2执7163号结案通知书应予撤销。异议人方某的异议理由成立,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21)浙0782执7163号结案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刘苏英 审判员蒋晓东 审判员邹欣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文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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