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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宗华、田如贺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30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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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30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龙宗华、田如贺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龙宗华;田如贺;刘景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30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宗华。被执行人田如贺,男,1998年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景成。申请执行人龙宗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如贺、刘景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载明:被告田如贺、刘景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龙宗华退还货款138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未退款项138500元为基数,以年息率6%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9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田如贺、刘景成名下暂未发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2021年5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田如贺、刘景成送达了传票,被执行人田如贺、刘景成未到庭。3、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经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田如贺、刘景成名下无房屋。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如贺、刘景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对被执行人田如贺、刘景成住所地发出协助调查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在执行案件办理期间,本院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149799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49799元(最终金额按生效法律文书计算)。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杨泽元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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