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清、荣县银九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321民初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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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321民初2214号案件名称
刘国清、荣县银九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国清;荣县银九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321民初2214号原告:刘国清,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荣县银九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王序塘村**。法定代表人:赵丹。原告刘国清与被告荣县银九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国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国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锐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久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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