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与许柏晨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30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3008号案件名称
刘燕与许柏晨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燕;许柏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3008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许柏晨,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刘燕诉被告许柏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13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燕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许柏晨支付欠款人民币16,200元及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许柏晨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并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许柏晨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元,上述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其余银行账户均已冻结但余额极少。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许柏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麟审判员 沈向阳审判员 杨伟斌书记员 李经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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