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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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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390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齐;王红霞;王九维;王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39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长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韩齐,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九维,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凯,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9)陕0881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韩齐、王红霞、王九维、王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韩齐、王红霞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9.3‰计算至2015年5月13日止,从2015年5月14日起按月利率12.09‰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王九维、王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执行人王九维、王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韩齐、王红霞追偿。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执行人韩齐、王红霞、王九维、王凯共同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韩齐、王红霞、王九维、王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韩齐、王红霞、王九维、王凯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韩齐、王红霞、王九维、王凯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韩齐、王红霞、王九维、王凯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韩齐、王红霞、王九维、王凯在银行系统、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因被执行人韩齐、王红霞、王九维、王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向被执行人韩齐、王红霞、王九维、王凯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艾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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