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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县凤娟建材经销处、沈阳乾福防盗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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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516号
  • 案件名称

    台安县凤娟建材经销处、沈阳乾福防盗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台安县凤娟建材经销处;沈阳乾福防盗门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台安县凤娟建材经销处,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执行人:沈阳乾福防盗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近海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关文复。申请执行人台安县凤娟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沈阳乾福防盗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19)辽0321民再3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阳与被执行人李福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宫 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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