宓祥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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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098号案件名称
宓祥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宓祥林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098号移送机关:渑池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宓祥林,男,1997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渑池县人民法院与宓祥林罚金一案中,本院(2020)豫1221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11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1658.97元,本院已扣缴罚金。三、2021年6月17日,向房产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缴纳信息。四、2021年8月30日,委托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名下不动产相关情况、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相关情况及下落,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7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审批拘留、罚款决定书。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群芳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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