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果娜、吴尚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1302民特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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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民特732号案件名称
吴果娜、吴尚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果娜;吴尚财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02民特732号申请人:吴果娜,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吴尚财,男,194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人吴果娜与被申请人吴尚财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申请人吴果娜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果娜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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