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华冶化有限公司、江苏乐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3民初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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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民初2251号案件名称
陕西盛华冶化有限公司、江苏乐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陕西盛华冶化有限公司;江苏乐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3民初2251号原告:江苏乐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1JEQ336。法定代表人:王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盛华冶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734。法定代表人:魏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乐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盛华冶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乐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19元,减半收取11559.5元,由原告江苏乐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梁 攀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红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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