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夫章、TCL家用电器(中山)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02民初8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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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02民初8500号案件名称
陈夫章、TCL家用电器(中山)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夫章;TCL家用电器(中山)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8500号原告:陈夫章,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TCL家用电器(中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48112723,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丰硕路38号(1-3号楼)。法定代表人:闫强。原告陈夫章诉被告TCL家用电器(中山)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陈夫章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夫章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邹志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莹书 记 员 姚紫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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