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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刘宝宝老家火锅店、梁晨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3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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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3486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刘宝宝老家火锅店、梁晨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刘宝宝老家火锅店;梁晨辉;西安名扬酒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3486号原告:西安名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姬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曼曼,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晨辉,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西安市新城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经营者:梁晨辉,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名扬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晨辉、西安市新城区XX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名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名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后184.5元由原告西安名扬酒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 二一 年 九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打印:相丽华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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