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满贞、谢伍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1民初4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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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432号案件名称
唐满贞、谢伍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唐满贞;谢伍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21民初4432号原告:唐满贞,女,汉族,1963年11月29日出生,住邵东市。被告:谢伍香,女,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住邵东市。原告唐满贞与被告谢伍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满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伍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满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2700元;二、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12700元用于周转,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谢伍香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唐满贞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借条等证据。本院经庭审审查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唐满贞与被告谢伍香的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贷款人唐满贞已按约定向借款人谢伍香交付了借款,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现原告唐满贞要求被告谢伍香返还借款127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伍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满贞借款1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9元,由被告谢伍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苏云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嘉熙代理书记员 金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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