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鑫宽、宁夏十棵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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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1630号案件名称
李鑫宽、宁夏十棵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鑫宽;宁夏十棵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630号原告(反诉被告):李鑫宽,男,199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十棵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众一商贸城9号楼西侧银川四季兴便民菜市场F4、F15号。 法定代表人:司东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婷婷,宁夏国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鑫宽与宁夏十棵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宁夏十棵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2021年9月15日,李鑫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宁夏十棵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反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诉按李鑫宽撤诉处理; 二、准许宁夏十棵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鑫宽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宁夏十棵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维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唐伟书记员 刘羽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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