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鑫宽、宁夏十棵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6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1630号
  • 案件名称

    李鑫宽、宁夏十棵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银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鑫宽;宁夏十棵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630号原告(反诉被告):李鑫宽,男,199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十棵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众一商贸城9号楼西侧银川四季兴便民菜市场F4、F15号。        法定代表人:司东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婷婷,宁夏国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鑫宽与宁夏十棵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宁夏十棵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2021年9月15日,李鑫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宁夏十棵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反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诉按李鑫宽撤诉处理;        二、准许宁夏十棵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鑫宽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宁夏十棵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维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唐伟书记员    刘羽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