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山、陈远富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恢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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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恢251号案件名称
李凤山、陈远富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凤山;陈远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山,男,1965年9月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陈远富,男,195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李凤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29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远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欠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及承担申请执行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陈远富在存款7797.18元(给付申请执行人7747.18元,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黑0129执32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1)黑0129执328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李凤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凤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9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文阁审判员 闫立国审判员 王金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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