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城、于枝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102民初3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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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02民初3315号案件名称
张运城、于枝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运城;于枝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02民初3315号原告:张运城,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枝现,男,汉族,1962年1月25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张运城与被告于枝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运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城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运城承担。审 判 员 何 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岑爱连书 记 员 黄 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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