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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运城、于枝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102民初3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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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102民初3315号
  • 案件名称

    张运城、于枝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贺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运城;于枝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02民初3315号原告:张运城,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枝现,男,汉族,1962年1月25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张运城与被告于枝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运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城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运城承担。审 判 员  何 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岑爱连书 记 员  黄 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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