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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红珊瑚家居饰品有限公司、周东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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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588号
  • 案件名称

    张家界红珊瑚家居饰品有限公司、周东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家界红珊瑚家居饰品有限公司;周东海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58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红珊瑚家居饰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6962492252,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十字街。法定代表人:范红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东海,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红珊瑚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东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院受理的以周东海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已有三件,且均以给付金钱为执行标的,共计执行标的126万余元。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的以周东海为执行对象的执行案件,均以给付金钱为申请执行标的,为了便于采取执行措施统一执行,减少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可将本院受理的以周东海为被执行人对象的案件并至宋勇与周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合并执行。各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将在并案后的案件中得以实现,故本案可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红珊瑚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东海合同纠纷一案并至宋勇与周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合并执行。二、终结(2021)湘0802执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高红定审判员 孙志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嘉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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