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华琴、陈红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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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110号案件名称
栾华琴、陈红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栾华琴;陈红卫;吴红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栾华琴,女,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陈红卫,男,196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吴红云,女,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栾华琴与被执行人陈红卫、吴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2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双方确认陈红卫、吴红云结欠栾华琴借款10万元、利息3.4万元,并自愿承担律师费1.7万元,合计15.1万元;付款方式及期限: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1万元,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4万元,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5万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5.1万元。因被执行人陈红卫、吴红云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廉政监督卡、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经本院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普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惠山区××的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要求暂时不予处置。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51000元。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26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判长 安震旦审判员 严庆丰审判员 许正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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