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辛宜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5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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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5915号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辛宜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辛宜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5915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号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田红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宜勇,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龙庭公寓A4-3-102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辛宜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万绪文书 记 员 陆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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