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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肖经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7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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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7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肖经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肖经炎;郑爱华;肖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7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湘西路1号“城郊尚玲珑”第一、二、三层。负责人:李亮,行长。被执行人:肖经炎,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郑爱华,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肖戊,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执行人肖经炎、郑爱华、肖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304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经炎、郑爱华、肖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肖经炎、郑爱华、肖戊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2021年9月16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肖经炎、郑爱华、肖戊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郑爱华有轿车,该车辆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肖经炎、肖戊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9月17日本院分别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肖经炎、郑爱华、肖戊的公积金、保险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保险登记信息。2021年9月17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肖经炎、郑爱华、肖戊名下无房产。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肖经炎、郑爱华、肖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肖经炎、郑爱华、肖戊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1827.51元(借款本金160178.82元、利息20761.9元、罚息1272.83元、复利2143.02元、后续利息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840.94元、案件受理费199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申请执行费3170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肖经炎、郑爱华、肖戊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肖经炎、郑爱华、肖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肖经炎、郑爱华、肖戊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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