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海军、杨振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40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4046号
  • 案件名称

    朱海军、杨振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朱海军;杨振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4046号申请执行人:朱海军,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杨振松,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海军与被执行人杨振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杨振松应给付申请人款项17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该笔款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人朱海军同意被执行人杨振松用其工资收入偿还所欠借款。但因被执行人杨振松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故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杨振松工资账户采取轮候冻结措施,待另案执行完毕后,将每月在杨振松的工资内提取5000元给付申请人朱海军,剩余部分作为杨振松生活费,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马成升审判员  张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次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4046号申请执行人:朱海军,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杨振松,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海军与被执行人杨振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杨振松应给付申请人款项17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该笔款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人朱海军同意被执行人杨振松用其工资收入偿还所欠借款。但因被执行人杨振松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故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杨振松工资账户采取轮候冻结措施,待另案执行完毕后,将每月在杨振松的工资内提取5000元给付申请人朱海军,剩余部分作为杨振松生活费,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马成升审判员  张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次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