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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黄伞砖厂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8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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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85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黄伞砖厂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黄伞砖厂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8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黄伞砖厂,79182121-8,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周飞,男性,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泸州市。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24日生效的(2020)川0502民初1240号判决,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周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飞。但被执行人周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飞存款44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510501liji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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