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黄伞砖厂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8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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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856号之一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黄伞砖厂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黄伞砖厂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8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黄伞砖厂,79182121-8,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周飞,男性,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泸州市。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24日生效的(2020)川0502民初1240号判决,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周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飞。但被执行人周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飞存款44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510501liji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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