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朋、高守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4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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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4668号案件名称
韩朋、高守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韩朋;高守利;刘振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4668号原告:韩朋,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高守利,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刘振英,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255号前进道9号育佳大厦11楼东西两侧。负责人:杨庆华,总经理。原告韩朋起诉被告高守利、刘振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自2021年7月25日-2021年8月9日期间网约车停运损失4694.4元;2、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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