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之庆、于新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6执恢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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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恢403号案件名称
李之庆、于新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之庆;于新军;常小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6执恢403号申请执行人李之庆,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新军,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小丛,女,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之庆与被执行人于新军、常小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6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6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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