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世杰、王晓兰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异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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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异124号案件名称
彭世杰、王晓兰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彭世杰;王晓兰;重庆代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翟志杰;合江县强兴水泥制品厂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异124号异议人(被申请保全人):李唯娜,女,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15号5栋1-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5912××××。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彭世杰,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被申请保全人):周家全,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申请人(被申请保全人):王晓兰,女,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被申请保全人):重庆代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南岸区南湖路15号5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487678。法定代表人:李唯娜被申请人(被申请保全人):翟志杰,男,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被申请保全人):合江县强兴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张湾工业区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795838404Q。法定代表人:周家全。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彭世杰与周家全、王晓兰、李唯娜、重庆代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翟志杰、合江县强兴水泥制品厂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唯娜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唯娜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解除(2021)川0504执保919号案件中对申请人名下两个农商行、建设银行账户的保全,变更保全为申请人名下的其它银行账户存款。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系重庆市南川区梦之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及股东,本案中被冻结银行卡,卡号为“6214651034363860”的农商行卡,系南川区农业委员会指定的重庆市南川区梦之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兴隆金花村水稻基地的农业植补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分发给农民农业植补款。卡号为“6217003760158343616"的账户也是专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及土地流转费的账户,若两张银行卡不能正常支付,企业将会全面瘫瘓。且申请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55万元,债务人已经履行了49万元债务,仅剩下6万元债务未支付。故申请人仅承担6万元的担保责任,现申请人与债务人协商同意立即付清涉案6万元的债务进行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特申请解除对涉案冻结账户的保全,申请人名下有中国银行社保工资卡,卡号为6217××××3668,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及邮政银行的财产可以冻结。请求人民法院在保留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费的情形下予以保全。综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涉案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变更保全为申请人李唯娜名下的其它银行账户存款。本院查明,申请保全人彭世杰与周家全、王晓兰、李唯娜、重庆代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翟志杰、合江县强兴水泥制品厂申请财产保全一案,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504财保8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周家全、王晓兰、李唯娜、重庆代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翟志杰、合江县强兴水泥制品厂银行存款41.4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了李唯娜的银行账户,包括李唯娜异议请求的账户。李唯娜以异议理由要求解除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彭世杰与周家全、王晓兰、李唯娜、重庆代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翟志杰、合江县强兴水泥制品厂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了李唯娜的银行账户,包括李唯娜异议请求的账户。李唯娜以其系重庆市南川区梦之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及股东,本案中被冻结银行卡,卡号为“6214651034363860”的农商行卡,系南川区农业委员会指定的重庆市南川区梦之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兴隆金花村水稻基地的农业植补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分发给农民农业植补款。卡号为“6217003760158343616"的账户也是专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及土地流转费的账户,要求解除冻结,卡号为“6214651034363860”的农商行卡和卡号为“6217003760158343616"的账户的户名均为李唯娜,该账户内的财产理应归李唯娜所有。由此,李唯娜所提异议不成立,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唯娜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兴兵审判员 田永杰审判员 熊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珺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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