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肖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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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536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肖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肖燕;张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536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7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平,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肖燕,女,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张非,女,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肖燕、张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肖燕、张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4984.29元,利息989.05元、罚息165.61元,共计人民币56138.95元(其中逾期贷款本息12581.45元);同时负担诉讼费597.5元,申请执行费742.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非有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觅香路S1-206【所有权证号为:000346XX号】的房产,为了便于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非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觅香路S1-206【所有权证号为:000346XX号】的房产。被执行人张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责令被执行人张非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或处置)被查封的财产。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伟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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