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铁娟、魏淑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1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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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1715号案件名称
贺铁娟、魏淑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贺铁娟;魏淑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1715号原告:贺铁娟,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告:魏淑霞,女,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委托代理人:高登吉、左建,系铁岭市启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贺铁娟与被告魏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贺铁娟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铁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铁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吉鹏宇人民陪审员 王 媛人民陪审员 曹馨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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