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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蕾、唐家如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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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1478号
  • 案件名称

    邹蕾、唐家如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素梅;唐家如;邹斌;邹蕾;洪小利
  • 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1478号 原告洪某某,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咸新区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连艳,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禹,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63年7月21出生,汉族,西安市高陵区收货员,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唐某某,女,1937年4月11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甲,女,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长庆油田物资供应处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系唐某某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靖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乙,男,1983年8月11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曲江新区。被告邹某丙,女,1999年3月3出生,汉族,学生,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小利诉被告李某某、唐某某、邹某乙、邹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小利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小利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小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东波审  判  员  张  青审  判  员  曹  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默萱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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