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蕾、唐家如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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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1478号案件名称
邹蕾、唐家如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素梅;唐家如;邹斌;邹蕾;洪小利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1478号 原告洪某某,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咸新区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连艳,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禹,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63年7月21出生,汉族,西安市高陵区收货员,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唐某某,女,1937年4月11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甲,女,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长庆油田物资供应处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系唐某某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靖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乙,男,1983年8月11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曲江新区。被告邹某丙,女,1999年3月3出生,汉族,学生,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小利诉被告李某某、唐某某、邹某乙、邹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小利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小利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小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东波审 判 员 张 青审 判 员 曹 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默萱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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