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源、刘纯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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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8360号案件名称
王伟源、刘纯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伟源;刘纯香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360号申请执行人:王伟源,男,汉族,1982年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纯香,女1985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执行人王伟源与被执行人刘纯香离婚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依据的(2021)皖0111民初12794号调解书中对办理涉案车辆产权转移手续的约定不明,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且双方争议的违约情形涉及事实部分的认定,不宜在执行阶段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伟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华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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