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敦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929执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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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349号案件名称
杨敦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敦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陕0929执349号被执行人:杨敦成。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杨敦成罚金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敦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敦成立即履行缴纳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杨敦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认为,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杨敦成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四)项,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敦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期限两年。本决定作出后立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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