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敦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929执3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349号
  • 案件名称

    杨敦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敦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陕0929执349号被执行人:杨敦成。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杨敦成罚金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敦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敦成立即履行缴纳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杨敦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认为,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杨敦成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四)项,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敦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期限两年。本决定作出后立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