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三营、许昌世纪金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4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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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4299号案件名称
宋三营、许昌世纪金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宋三营;许昌世纪金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4299号原告宋三营,男,生于1950年8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淼,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世纪金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峰。原告宋三营诉被告许昌世纪金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杜霞诉被告许昌世纪金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杜霞已向本院起诉,本案并入(2021)豫1081民初5959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1081民初5959号案件审理。审 判 员 :靳炳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予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王艳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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