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赋慧与尚清(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8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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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8272号案件名称
张赋慧与尚清(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赋慧;尚清(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8272号原告:张赋慧。被告:尚清(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玉生。原告张赋慧诉被告尚清(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赋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0元,由原告张赋慧负担。审 判 员 钱宏兴法官助理 何雪梅书 记 员 严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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