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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昌、马爱英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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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236号
  • 案件名称

    王正昌、马爱英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正昌;马爱英;冯仁堂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236号原告:王正昌,男,194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马爱英,女,195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系原告王正昌妻。原告:马爱英,女,195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冯仁堂,男,成年,汉族,退休职工,住涉县。原告王正昌、马爱英与被告冯仁堂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正昌、马爱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正昌、马爱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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