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瑞英与田伟楠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3民初16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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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民初16263号案件名称
于瑞英与田伟楠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于瑞英;田伟楠;郭晓荣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3民初16263号原告于瑞英,女,194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郭晓荣,女,汉族,身份信息不详,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田伟楠,男,汉族,身份信息不详,住北京市顺义区。原告于瑞英诉被告郭晓荣、田伟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瑞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于瑞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瑞英撤诉。审 判 员 宋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盈滢书 记 员 石 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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