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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智利、朱宏博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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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537号
  • 案件名称

    马智利、朱宏博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马智利;朱宏博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537号马智利、朱宏博:申请执行人马智利与被执行人朱宏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4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宏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智利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宏博腾出申请执行人房屋,恢复房屋原状,对拆除申请执行人的窗子10个一并恢复;支付使用和占用申请执行人房屋期间的房租费及占用费(房租费及占用费从2020年1月1日起,至腾房之日止,按每月3333元计算)。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宏博主动腾出申请执行人马智利房屋,恢复房屋原状;申请执行人马智利自愿放弃对拆除其窗子10个一并恢复的请求;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支付使用和占用申请执行人房屋期间的房租费及占用费。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749元。(2020)陕1024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53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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