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蔡江溟、氕氘氚(广州)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43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4346号
  • 案件名称

    蔡江溟、氕氘氚(广州)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蔡江溟;氕氘氚(广州)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陶晓东;颜长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4346号原告:蔡江溟,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氕氘氚(广州)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陶晓东,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颜长源,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原告蔡江溟与被告氕氘氚(广州)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哲、陶晓东、颜长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氕氘氚(广州)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哲无法直接送达,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 俐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田志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利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