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江溟、氕氘氚(广州)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4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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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4346号案件名称
蔡江溟、氕氘氚(广州)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蔡江溟;氕氘氚(广州)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陶晓东;颜长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4346号原告:蔡江溟,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氕氘氚(广州)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陶晓东,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颜长源,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原告蔡江溟与被告氕氘氚(广州)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哲、陶晓东、颜长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氕氘氚(广州)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哲无法直接送达,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 俐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田志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利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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