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梁修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8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883号
  • 案件名称

    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梁修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梁修成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11民初5883号 原告: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玉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YXT4K5C。法定代表人:李献文,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勇、刘福安,重庆存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修成,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梁修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艳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琎琎   - 1 -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