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诗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3知民初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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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3知民初795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诗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陈诗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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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795号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蔡小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诗舟,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晶,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诗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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