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民珂五金商贸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6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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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6709号案件名称
合肥民珂五金商贸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合肥民珂五金商贸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670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民珂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玉龙路与洞庭湖路交口东北文华阁2幢3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MDMM2H(1-1)。法定代表人:黄邦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五楼10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8766XQ。法定代表人:匡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民珂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货款1242978.3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242978.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7993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5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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