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恒泰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博罗金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侯春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81执36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645号案件名称
海宁市恒泰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博罗金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侯春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海宁市恒泰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博罗金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侯春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浙0481执3645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恒泰电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惠州市博罗金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侯春元 关于本院执行的(2021)浙0481执3645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恒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博罗金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侯春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浙0481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9月27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承办人:范焱燚联系电话:0573-87017112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524号 下一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0702执5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