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杨师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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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1126号案件名称
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杨师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杨师义;张守兰;陈文梅;杨军义;宋玲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法定代表人:汪志鸿。被执行人:杨师义,男,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张守兰,女,汉族,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陈文梅,女,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杨军义,男,汉族,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宋玲香,女,汉族,住东海县。申请人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师义、张守兰、陈文梅、杨军义、宋玲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2020)苏0722民初8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的标的款为158081.0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8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杨军义所有的民生人寿保险,杨师义所有的太平人寿保险,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杨军义的存款70000元(扣除执行费已支付申请人67729元)。4、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5、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和申请人电话联系,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洪远审判员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江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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