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国、李启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4执19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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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191号之三案件名称
李建国、李启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建国;李启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4执1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男,1962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李启虎,男,1994年5月出生,住甘肃省康县。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启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启虎未主动按照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224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经李**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1550元,共计1120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启虎送达执行手续,约定执行期限。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李启虎名下财产进行多次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启虎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其它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启虎于8月6日向本院交来案款10000元后一直未执行本案。据此,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李**进行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李**告知了被执行人李启虎的财产状况,经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启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8日,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24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具备执行能力,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社林审 判 员 靳从海审 判 员 蹇正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 谦书 记 员 万起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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