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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平、阚立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2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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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2238号
  • 案件名称

    孔德平、阚立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孔德平;阚立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2238号申请执行人:孔德平,女性,1977年11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被执行人:阚立军,男性,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德平与被执行人阚立军买卖合同纠纷(2021)辽0103执223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80735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赵公谈代理审判员  郭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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