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汝桃、张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5民初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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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5民初1395号案件名称
宋汝桃、张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宋汝桃;张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5民初1395号原告:宋汝桃,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王井镇鱼塘村4组14号。被告:张智,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文江镇中华街73号3单元8号。原告宋汝桃与被告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宋汝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汝桃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宋汝桃负担。审 判 员 李远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彭德中书 记 员 杨 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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