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淑云、张茂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终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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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1851号案件名称
周淑云、张茂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周淑云;张茂宽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终1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淑云,女,1954年2月15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茂宽,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上诉人周淑云与被上诉人张茂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624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周淑云经本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淑云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上诉人周淑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作伟审 判 员 张 策审 判 员 姜艳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倩倩书 记 员 左衿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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