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云标、孔祥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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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1609号案件名称
吴云标、孔祥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云标;孔祥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吴云标,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孔祥锦,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曲阜市。本院在执行吴云标与孔祥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16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 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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