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朱登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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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787号案件名称
王涛、朱登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涛;朱登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 住所地:澄城县十字。 负责人王晓军,男,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娇,女,系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王涛,女,1980年5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 被执行人朱登峰,男,1980年5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涛、朱登峰借款合同纠纷的(2021)陕0525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80554.5元。执行中,经本院执行调解,双方于2021年7月3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登峰按照协议已履行了2000元的给付义务并兑付申请执行人,同时缴纳执行费1108元,该案部分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7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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