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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盈、李兆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8执4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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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8执40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春盈、李兆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陈春盈;李兆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8执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春盈,男,汉族,1964年11月15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兆川,男,汉族,1967年06月07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陈春盈与李兆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春盈于2020年12月8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豫01执监388号执行裁定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9)豫0105执10623号】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26862号民事判决;二、李兆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春盈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从201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驳回陈春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360元和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360元,均由李兆川负担。因李兆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陈春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1日、2021年3月17日、2021年7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财产线索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兆川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春盈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穆 牧审判员 张霄鹏审判员 冯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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